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里存放着带有LV Logo的花盒20个,其中小盒19个、大盒1个,上述花盒用于鲜花外包装,连同鲜花一并售卖,经品牌方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花盒均未经品牌权利人授权许可。
虽然当事人并未取得任何违法所得,但没有品牌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销售LV花盒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最终,区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并未销售该商品,且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来源:杭州滨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