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
案例1:雁江区丹山镇某购物中心经营过期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丹山镇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鲜鸡(生制品)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鲜鸡(生制品)食品、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雁江区老君镇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投诉人通过12345投诉举报称在雁江区老君镇某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花椒,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投诉情况开展核实检查,发现该店干杂区货架上陈列的该品牌花椒确属过期,该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雁江区某蛋糕烘焙房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案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资阳市雁江区某蛋糕烘焙房经营的戚风蛋糕和枣泥蛋糕开展抽检,以上两个被抽检品种的蛋糕检验结论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蛋糕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雁江区丹山镇某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违法行为案
执法人员在对丹山镇某食品店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其经营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胸腹肉无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胸腹肉、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雁江区某天然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天然气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未经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雁江区某食品经营部广告违法行为案
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举办讲座,听众有若干人,现场放置有海之圣松花粉固体饮料等食品在售;该经营部在销售中利用PPT图像投影和现场讲解等方式介绍和宣传该店经营的产品;在宣传PPT上有“古代医书也多次有记载,把羊奶称为药奶,可治病,防病,调理身心”、“按周期服用羊乳粉严重胃病改善”等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该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雁江区迎接镇某超市食品安全违法案
执法人员在对迎接镇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有已超过保质期的烧烤调料。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烧烤调料,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雁江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雁江区某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开展抽检,被抽检品种的香蕉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水果店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雁江区某超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雁江区某超市经营的万寿包开展抽检,被抽检品种的万寿包检验结论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超市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雁江区某公司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土豆粉(湿粉条)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果均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资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