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龙处〔2022〕23 号),涉及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2022〕23 号
当事人: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TQYX8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51号龙昆大厦六层东南区#1
负责人:郭XXX
身份证件号码:46XXXXX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赣市监协查字〔2021〕柘1122-2号),内容为海丰县好友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生产者: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韦岭村,委托方:海南七百斋有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11)于2021年8月1日经抽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我局协助调查海南七百斋有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运输保存销售环节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的保存条件;海南七百斋有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进货查验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到海南七百斋有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海南七百斋有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08月27日变更名称为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
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向分局相关负责人请示,2021年12月7日经批准后对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7日对受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郭XX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总共生产的上述榛莲斋烧海苔(原味)20件(1200包),购进单价是3.2元/包,销售数量是1200包,销售单价是3.8元/包,总销售额为4560元,违法所得720元。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这批经抽检不合格的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已查验了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这批次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的检验合格证明。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运输这批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物流配送车厢温度高,未按照说明书上的储存要求进行存放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及名称变更的事实。
2.合同复印件,证明: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的事实。
3.郭XX、郭X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郭XX是受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委托处理此事的事实。
4.检验报告(№:JQT21FC21282)一份、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说明书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郭XX),证明1: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证明2: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运输这批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物流配送车厢温度高,未按照说明书上的储存要求进行存放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的事实。
5.食品进货登记台账、食品出库登记台账、入库单、送货单、送检报告、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购进榛莲斋烧海苔(原味)的时间、购进单价、销售单价的事实;证明2:当事人在购进这批榛莲斋烧海苔(原味)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处告〔202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上述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已经取得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的相关票据、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不足6.5万元罚款。”之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至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