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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布对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25 20:31: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2〕26号),涉及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处〔2022〕26号

当事人: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7MA5T7MG88D

住所(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北侧绿色佳园30栋沿街铺面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笑

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来的《检验报告》(No:SPC20215635,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报告显示,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2021年10月26日加工的土鸡蛋糕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土鸡蛋糕共抽样2540g,抽样基数2950g。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杨笑委托店长谭雨静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未见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土鸡蛋糕。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SPC20215635,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现场张贴召回公告。

杨笑委托胡剑乔接受我局调查,据胡剑乔陈述,2021年10月26日当天土鸡蛋糕是由其进行加工制作,具体制作流程是:先把40个鸡蛋、160g水、2000g烘焙预拌粉、100g食品添加剂蛋糕乳化起泡剂(简称SP),放入搅拌机内,开始用搅拌机进行打发3分钟左右。打发完成后,放入一次性裱花袋内,然后挤入模具中,再放入烤箱,温度设置180度-200度左右,烤20分钟,就加工完成了。

杨笑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2021年10月26日的土鸡蛋糕共加工制作18盒,重量共2950g,每盒售价12元。其中15盒被抽检了,剩余3盒其店内未销售做了报废处理。杨笑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食品添加剂蛋糕乳化起泡剂里面含有丙二醇,原材料打发的时候搅拌器的时候没有搅拌均匀,导致部分产品丙二醇超标。其门店曾多次被抽检,但从未出现过这个问题。杨笑提供了蛋糕乳化起泡剂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经营证照,厂家的证照和检测报告。并说明其门店准备调整配方后再将该产品重新送检,确认合格了再进行销售,但是检验机构没有相关试剂了目前无法送检,所以该店已经下架了土鸡蛋糕这款产品不再销售,待检验合格了再制作销售。

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26日共加工制作18盒土鸡蛋糕,重量共2950g,每盒售价12元,货值216元。该批土鸡蛋糕加工制作过程未能严格把控质量,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丙二醇不合格的土鸡蛋糕;

2.现场笔录(2021年11月24日)、《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丙二醇项目不合格的土鸡蛋糕的经营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3.蛋糕乳化起泡剂的进货单据、海口智辰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江苏万研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胡剑乔的询问笔录、杨笑的询问笔录,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经营丙二醇不合格的土鸡蛋糕;

5.海口琼山乐客客烘焙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杨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谭雨静的身份证复印件、胡剑乔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听〔20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该批土鸡蛋糕不合格无主观故意,是因操作失误导致。并且该批土鸡蛋糕除了被抽检的部分,剩余产品已经销毁,并未流向市场;2.被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就停止制作销售土鸡蛋糕这款产品;3.当事人经营状况仅勉强支撑生活,且家中父亲患病需长期接受治疗,经济负担较大,生活比较困难,故请求我局减轻处罚。我局酌情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丙二醇不合格的土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改正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确实因近亲属患病存在经济负担较大的情况,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丙二醇不合格的土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2年2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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