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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融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2号)

2022-02-24 20:56: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融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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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12号)

深圳市融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伟,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栋3号楼401

2022年1月21日,深圳市融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GK51港持报关单534520221450028695(载货清单110043331684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中央处理器330个。经海关现场查验及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商品鉴定报告540221122000472)发现报关单申报的全新中央处理器共330个,实际为7成新中央处理器。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2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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