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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2月)

2022-02-24 20:55: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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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2月)。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金额(元)没收金额(元)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南药店91441825MA54W26AXM山市监处字〔2022〕1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南药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案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50没收违法所得50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9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众药店91441825MA546B8N1D山市监处字〔2022〕2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众药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案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632.5没收违法所得632.5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2.18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众药店91441825MA546B8N1D山市监处字〔2022〕3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众药店销售假药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15.25没收违法所得15.25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2.18

山市监处字〔2022〕1号.doc

山市监处字〔2022〕2号.doc

山市监处字〔2022〕3号.doc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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