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友名(天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处罚〔2021〕111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处罚〔2021〕111号
当事人:友名(天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5912354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环东里2-2-6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祥友
身份证件号码:372925***********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三伏天,艾灸的最佳黄金期,孩子下半年长个、长壮、提高免疫力”的文章,在该文章的广告语中,当事人使用了:“孩子三伏灸、后半年少生病”以及“平衡五脏、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9月24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友名(天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59123543,2021年10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三伏天,艾灸的最佳黄金期,孩子下半年长个、长壮、提高免疫力”的文章,在该文章的广告语中,当事人使用了:“孩子三伏灸、后半年少生病”以及“平衡五脏、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的广告用语。该广告语为当事人转载发布,转载来源无法查找,单独此页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截取的微信公众号截图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已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