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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北店被罚

2022-02-15 15:59: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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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北店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字〔2021〕114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1〕114号

当事人:天津福芝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30068925XG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子东兴里商业街C区5号

法定代表人:万沁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保健食品货架上发现悬挂有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为“果维康B族维生素含片,去火、美容皮肤”的内容。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保健食品货架上发现悬挂有手写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为“果维康B族维生素含片,去火、美容皮肤”的内容。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了涉案产品“果维康B族维生素含片”,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备案文号为“食健备G202032000265”,批准保健功效为:补充B族维生素,并无上述宣传的功效。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自行手写发布的,无广告费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为当事人。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店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核准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已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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