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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 天津市西青区馨芸尚化妆品经营部被罚

2022-02-15 15:58: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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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馨芸尚化妆品经营部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2021〕109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2021〕10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馨芸尚化妆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J9R453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汇文化广场2-2-9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妮

身份证号码:120104***********7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账号上发布服务“调理养生 泥灸/艾灸补阳气2选1”,在该服务的广告语中,当事人使用了:“祛湿寒,调理体质,补阳气,改善睡眠,调理月经不调,提升免疫力”的广告用语。11月4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馨芸尚化妆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J9R45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利用互联网):化妆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0月,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账号发布广告,宣传其一款服务:“调理养生 泥灸/艾灸补阳气2选1”,当事人在发布该产品的宣传广告时,使用了:“祛湿寒,调理体质,补阳气,改善睡眠,调理月经不调,提升免疫力”的宣传用语。该广告语为当事人委托“美诚运营”制作发布,但单独此页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截取的当事人大众点评截图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发布广告时使用:“祛湿寒,调理体质,补阳气,改善睡眠,调理月经不调,提升免疫力”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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