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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四川通报“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件

2022-01-30 15:3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四川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动,取得显著成效。1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就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打击乱排比乱排序”等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发出通报。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牛肉案

案情:2021年12月1日,该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三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在剑阁县下寺镇百草园小区贩卖假牛肉”。立即对购买者进行询问调查,经检验,牛肉样品中检出鸡源、猪源、牛源成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联合县公安局调查。经查,王某等13名重庆铜梁籍人员,在重庆购买猪肉、鸡肉、鸭肉,非法添加“牛肉精”“牛血”“食用色素”等进行加工后冒充牛肉,使用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先后流窜至遂宁、广元等地农村销售。1月6日,该局与公安机关一举将主犯在重庆铜梁的造假窝点捣毁,抓获8名涉案人员,查扣成品及半成品假牛肉1400余斤,在成都崇州市抓获13名涉案人员,查扣涉案车辆7辆。

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货车案

案情:2021年12月30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涉嫌存在销售严重超标货车的行为,立即对当事人的两个货车展销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第一个展厅摆放有4辆自卸货车(重型),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分别标注为11800Kg、12500Kg、15500Kg、15500Kg,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法定计量机构并对上述4辆自卸货车进行称重,结果显示上述4辆车辆整备质量分别为12060Kg、18510Kg、21430Kg、21490Kg,比标注参数重量分别超260Kg、6010Kg、5930Kg、5990Kg;在第二个展厅摆放有待售的同批次自卸货车(重型)22辆。经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上述同批次货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与货车标注一致。再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推车不超过±3%或±500Kg。涉案货车的重量不能超过标注重量的500Kg,当事人经营的个别车辆整备质量已超出超重上限高达十几倍,属于严重不符合法定要求,初步核定涉案车辆货值金额380万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甸王程加油站破坏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案情:2021年11月3日,车主周某到该加油站加油,其厢式货车120L的油箱加了161L仍未加满,双方发生争议。遂向“12345”投诉。该局当即赶赴现场处置,对当事人的3台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组织盐亭县计量检测所进行检定。11月20日,委托四川司鉴检验检测公司鉴定。经检定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六款通用技术要求,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查明涉案加油机于2021年5月11日经检定合格后,自行以1000元的报酬请技术人员加装电脑后台程序,以破坏其计量准确度。

处理: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购进0#柴油46.45吨,通过涉案加油机销售41.42吨,销售金额30.03万元。当事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机、违法所得30.03万元,处罚款0.2万元。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某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案

案情:1月5日,该局检查发现周某经营的“开江县天源燃具经营销售部”和王某经营的“开江县华丰燃气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OPAICN”“喜贵”等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部分无任何标识的燃气灶。经现场询问,上述燃气灶均系从开江县崔某处购进。执法人员前往崔某经营的燃气灶具店进行检查发现,有大量的燃气灶具零配件及部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包装箱;在其库房发现存放有“OPAICN”“喜贵”等49个品牌的燃气灶和部分无任何标识的燃气灶1012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燃气灶的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1月7日,该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绵竹竹江春酒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冒用“中华老字号”绵剑大曲白酒产品案

案情:2021年11月,该局接到实名举报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绵剑大曲”涉嫌冒用“中华老字号”和违法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经查,当事人生产的2163件“绵剑®”系列白酒由绵剑春酒业公司授权生产,产品标注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绵剑®”牌绵剑大曲使用的“中华老字号”证书由中国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发展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发,且绵剑春酒业公司登记成立于2021年3月,“绵剑®”于1992年登记注册。当事人生产销售“绵剑®”牌绵剑大曲标注非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专用图文标识,属于使用乱评比发放证书做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

处理: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校外培训机构以不实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2021年10月30日,该局检查中发现,某培训机构营业场所荣誉墙上展示有“钢琴优秀艺术人才培训基地”“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奖”“四川省艺术十佳组织机构”等8个牌匾,盖章授牌单位有(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学会钢琴专业委员会、波兰肖邦文化交流基金会等12家单位,印章均无印章信息编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提供上述授牌单位的相关合法资质材料及参赛评选材料。经核查,上述8张荣誉牌匾中所涉及的12家社会组织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判定为虚假社会组织。

处理: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对罗某实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1年5月10日、11日,罗某为多招揽顾客,将家中存放的罂粟壳粉添加在自己经营羊肉粉店制备的羊肉汤中。5月11日,该局联合公安西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进行快速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该局随即抽样羊肉汤和羊肉汤香料送检,经抽样检验,羊肉汤和羊肉汤香料中的可待因、吗啡、罂粟碱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局立即将罗某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移送至公安西区分局。2021年10月29日,西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并附带惩罚性赔偿金1640元,禁止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处理:在法院判决作出后,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对罗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彭山区老地方羊肉馆涉嫌加工制作羊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案

案情:2021年12月29日晚,该局对该馆羊肉汤和使用的调味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执法人员又在该店操作间发现调味料,疑似罂粟籽;在收银台吧台发现两袋植物果壳,疑似罂粟壳,立即进行扣押。经检验,14份样品中有13份样品检出罂粟壳相关成分。经查,该店购买罂粟壳和罂粟籽用于羊肉加工制作,罂粟壳主要用于汤料包煮制羊肉,罂粟籽主要用于打粉后当成调味料炒制羊肉。

处理: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该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资阳市某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案情:2021年6月19日,该局接到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值班电话,通报当事人承办的结婚宴席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导致多人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并住院。雁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相关4名厨师、24名就餐者的肛拭子、排泄物进行采样检验,结果显示11名就餐者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副溶血性弧菌”“解藻朊酸弧菌”,经评定,判定此起事件为由“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经查,“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主要从当事人提供的“乡村牛肉”“凉拌木耳”等4个菜品中检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承接宴席的145桌中检测结果显示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宴席数量为98桌,涉案货值金额90902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该局处罚款109.0824万元。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办遂宁市远和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的“假鸭血”案

案情:2021年9月22日,该局对该厂生产的“远和鸭血”进行抽样。经检测,未检出鸭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经查, 2021年9月18日,其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远和鸭血”予以销售,共5445盒,涉案货值金额4083.75元。

处理: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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