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9日,合肥瑶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合肥瑶海区景秀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合肥瑶海区景秀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处字[2021]23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景秀日用百货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2MA2N45Q96N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且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农药残留……”及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