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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公布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28 09:39: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守护“四大安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有力地促进了咸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6月30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超市冰柜内贮存手工馄饨5袋用于销售(其中: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1袋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1日,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保质期均为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生产日期的手工馄饨共40袋,每袋进价12元,货值金额480元。在保质期内销售33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2袋,销售价格每袋15.8元,销售金额31.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6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31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嘉鱼县某药店经营的批号为“201116”的某牌阿莫西林胶囊并非从湖北某医药公司购进,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举报所称批号“201116”的某牌阿莫西林胶囊单据,而该店正在销售的批号为“200807”的472盒某牌阿莫西林胶囊该店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

经核查,湖北某医药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200807”药品。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牌阿莫西林胶囊产品为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某商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16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洗发露17瓶,经查,该批超过保质期洗发露货值金额为422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4.钟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

2021年1月18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中,发现钟某销售的无芯卷纸所检项目中销售标志及包装不符合GB/T20810-2018《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标准,一次性塑料碗、杯所检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88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76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4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元月至2021年2月期间,超过2018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8.83万元。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违规多收取的电费退还给终端用户。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收取的电费退款情况进行核实时,发现当事人多收的电费在退款限期没有退回,也没有进行公告查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3万元,罚款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25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及11台搪玻璃反应罐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检查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搪玻璃反应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搪玻璃反应罐)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7.某液化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1年6月18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站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操作人员程某涉嫌未申请办理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气瓶的行为。 2021年6月22日对其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操作人员程某在未申请办理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并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29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某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首乌滋养洗发水等产品时,宣称“治疗各种头皮健康洗发水,全国唯一一款抗衰洗发水”和“减少掉发延长发丝生长周期,减轻发根压力,使发丝飘逸年轻光彩”等内容,且宣传的内容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9.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5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经营者卢某涉嫌销售侵犯“马可波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经查,卢某用“马可波罗”外包装纸箱对购进的空白无标识的935箱瓷砖进行重新包装,但未销售。另有“马可波罗”瓷砖外包装箱2298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马可波罗”商标注册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鉴定,该瓷砖、包装纸箱为侵权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935箱、外包装箱2298个、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教辅读本包装封面上宣传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力荐世界文化遗产之必读精选”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虚构引用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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