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染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7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2875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染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WFN4G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滘心松柏里西十四巷3号201房负责人:林*豪身份证号码:440882**********1X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于2021年9月28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1楼有一化妆品生产车间,车间内有一台甲油胶数控精准灌装机、一台搅拌机,有两名工人正在灌装指甲油,现场发现有指甲油瓶身和瓶盖等包材。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我局现场对上述地址存放的原料、包材、机械、成品进行了扣押。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环保甲油胶(指甲油)”产品,共生产了603瓶(包括已销售产品453瓶和未销售产品150瓶),已销售了453瓶,销售所得为1287.52元,销售单价为2.842元/瓶,当事人生产603瓶产品货值为1713.7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3:我局现场查扣的化妆品原料、包材、设备和生产的成品,并开具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石门强制字[2021]0126号)和《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00234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2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与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行为可认定为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 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择一重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287.52元;三、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甲油胶数控精准灌装机1台、搅拌机1台、包材(瓶身)4箱、包材(瓶盖)1箱、包材(瓶子毛刷)4箱、甲油胶原料34瓶、化妆品成品环保甲油胶(指甲油)150瓶。罚没合计人民币51287.52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染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1WFN4G |
法定代表人: | 林王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