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聚鑫佳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密市监处罚〔2022〕2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聚鑫佳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3180905016 |
工商注册号 | 11022801807197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韩东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天猫“爱普生聚鑫佳合专卖店”发布并销售了名为“EPSON爱普生原装004墨水L1118L1119L3115L3116L3117L3118L3119L3151L3156L3158L5198打印机”的商品,在天猫平台投放过“004墨水10转361”墨水商品广告推广单元,通过点击可以进入“爱普生聚鑫佳合专卖店”爱普生004墨水商品页面;2021年8月29号到2021年8月31日期间,“004墨水10转361”墨水商品广告推广单元存在过含有“顺丰包邮”文字的爱普生004墨水商品广告页面,但该墨水商品默认不使用顺丰快递进行邮递;上述含有“顺丰包邮”文字的“004墨水10转361”墨水商品广告推广单元由当事人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制作后,再通过天猫平台对外投放,在2021年8月29号到2021年8月31日期间产生广告费用844.8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34.6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346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4-1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