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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淮安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1-05 22:29: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第二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现场仅公示了10号楼、16号楼“一房一价”价目表,未公示4#、7#、8#、9#、11#的“一房一价”价目表。经查,当事人开发的该楼盘项目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当事人未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一次性全部公开,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坚决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决心,警示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

淮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充装案

【案情简介】 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条码编号“62000442”气瓶充装记录中,显示先后对其充装了14次,其中有6次使用强制充装模式,但无“检查者、复秤者姓名或工号,发现的异常情况”等充装记录,条码编号为“62000452”气瓶充装记录与上述情况类似。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和燃气使用的普及,如何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地方安全形势稳定成为考验一个地方党政部门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本案的查办赢得当事人和燃气充装行业从业者普遍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案例3

盱眙县某镇社会事务服务站未按标准收取墓葬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盱眙县某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分别以双穴4500元/座、5000元/座、5500元/座、6000元/座等不同的标准收取了双穴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与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县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盱发改发〔2018〕53号)中“乡镇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双穴3000元/座、单穴1900元/座”的规定不符。

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办,对墓葬经营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职责加强殡葬领域价格监管,严查殡葬领域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费负担。

案例4

金湖县宝应湖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金湖县宝应湖某超市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真伪可疑。经牛栏山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其本质就是假酒,原料主要以劣质散装白酒、农村自酿酒甚至是食用酒精勾兑而成,消费者饮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农村是低档白酒的主要销售市场,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农村白酒市场经营秩序,有力打击了售假的不法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江苏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玩具及用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通知书,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盱眙县公安局对江苏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塑料制品,且厂房内存放了大量塑料制品及毛绒玩具。经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授权人员鉴定,部分玩具、956套儿童坐便器及大量条形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物品货值达29.1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的儿童用品严重侵犯了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往往质量状况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尤其是毛绒玩具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极易造成损害儿童健康的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办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对淮安区周某某豆制品店生产、经营的的凉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740mg/kg”,违反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含量不超过2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凉粉原料及添加剂,明知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添加剂对人体有害且违法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并对外销售凉粉。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021年3月24日,经法院判决,当事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应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要求。本案的查办,给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个很好的警示,提醒他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这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

案例7

洪泽区西顺河镇某牛肉坊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原味卤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洪泽区西顺河镇某牛肉坊销售的原味卤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农户家中采购了一头活牛,但未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未查验对方是否有活牛检疫合格证明,未索取购货凭证,当场现金付清购牛款。经加工制作成原味卤牛肉后于2020年12月1日在某牛肉坊内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月,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证。当事人制售原味卤牛肉,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确保销售的原味卤牛肉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通过对此案的查办,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同时通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将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切实履行到位。

案例8

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何某某以103元/千克的价格从淮安市某水产市场购进1.94千克河虾,并存放在当事人摊位上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40元。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河虾经抽检,检验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是20.5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呋喃西林系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兽药,呋喃西林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举的禁用兽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河虾应定为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

案例9

淮安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接到某房屋开发公司的举报,称淮安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经举报人授权,涉嫌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其开发的新城某地产项目虚假广告。2021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注册住所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员工张某抖音账号(抖音号:22******)进行核查,发现该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包含“@淮安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文旅区河西广场,新城某园,懂得来可以贷款!买不到包赔”的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房产中介在不能提供相应房源的情况下,利用自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其目的只是增加当事人的受关注度,促进其拥有的其他房源的销售。张某作为当事人的在职员工,以“淮安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抖音账号代表当事人发布视频进行宣传,属于职务行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有管理、规范、监督经营行为的义务,当事人并不能因此免责。

案例10

盱眙县某麻油厂生产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麻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其于盱眙县某服务部购买了外包装标注盱眙县某麻油厂生产的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和满”麻油。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委托盱眙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制了“和满”麻油包装盒1000只。包装盒标示有:“芝麻油具有滋阴养颜,温补脾胃的功效,富含的不饱和脂肪酸更易被人体吸收,能延缓皮肤衰老,对烫伤的皮肤有再生奇效”等内容,且均已使用完毕。

当事人生产的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和满”麻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作坊生产企业,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消费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和对外销售时,宣称其产品具有保健和主治功效等作用。通过本案的查办,对净化当前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具有一定的意义。(供稿: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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