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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12-31 11:1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领域违法案件,起到了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效果。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网络虚假交易(网络刷单)案

2021年6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查处关于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上商城内涉嫌虚假交易的案件中,发现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网络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经查,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与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了“×××旗舰店合作合同”,以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结款3%、每月2千元的服务费进行合作,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0年4至5月共计为娄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旗舰店链接的商品子账号组织虚假交易3097单,总计虚假交易金额达27万余元。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万元。

点评:“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了提高成交量、好评度,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演变为组织、雇佣专门以此为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过程。该案的成功查办对于规模化、团伙化的“刷单炒信”行为,是种严厉打击,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二、娄底市娄星区×××饭店制作销售国家为防病等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9月,接群众举报,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娄星区×××饭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对账单”“销售单”内有品名为“养生河豚”的菜品及该菜品的实际消费金额,并发现有鲜活暗纹东方河鲀鱼14条。经证实,“养生河豚”菜品是由该店现场加工制作,且该店现场不能出示上述鱼类的进货台账、河鲀鱼制售许可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 8月在其店内用鲜活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现场制作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至案发,该店2次从长沙×××水产市场共计购进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118条,期间现场加工制作“养生河豚鱼”菜品销售金额共计9120元。当事人用鲜活养殖暗纹东方河鲀鱼现场制作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49120元。

点评:河豚鱼,又称河鲀或河鲀鱼,所含河豚毒素对人的致死量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 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日晒、盐腌及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坏。养殖、加工、销售特种河豚鱼需要特别许可,未经许可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三、新化县×××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9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新化县四家水果零售店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香蕉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溯源,四家水果店的香蕉均为新化县×××水果店销售。经查,当事人以35元每件的价格销售该批次香蕉2百件,违法所得共7千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合计5万元。

点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农药、兽药等残留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含量一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便会极大地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作为销售主体,应该严格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其所售食用农产品的残留物质限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广场店“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案

2021年8月5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广场店销售的“世纪青青天灿氨糖软骨素加钙片”“西洋参”“茯苓破壁饮片”上标示两个标价签,一个标示“零售价”,另一个标示“特价”。该药品标示的零售价为当事人总公司设定的零售价,自上架起当事人从未以标示的零售价在店内实际成交过。当事人药品促销活动期间,采用“零售价”作为促销比对价,实际传达“原价”含义。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优惠促销本来是一种营销手段,目的就是为了“薄利多销”,实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赢”。当促销成了“数字游戏”和“价格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此案的查处给那些打算借未有成交“原价”,却以“特价”吸引消费者的商家以警醒,牢记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毕竟,“虚构原价”能够获得一时的利益,最终也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五、冷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7月,当事人生产的干米粉经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出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米粉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6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干米粉被检出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没款40960元。

点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在《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米粉制品,不得在米粉中检出。本案的查处在一定程度上给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极大的震慑了违法者,保障食品安全,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六、欧阳×涉嫌生产“丙酸睾酮”等假药案

2021年11月,接群众举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涟源市××镇××农庄一偏僻厂棚内发现大量药品、药品生产原料、辅料及生产设备。在厂棚成品车间存放有大量已经生产包装好的无中文标识的片剂产品及包装、说明书等材料。还存放有大量“注射用绒促性素”“西地那非”“克罗米芬”“丙酸睾酮”“他莫昔芬”等药品及药品生产原料,涉及品种规格多达六十个。经调查,当事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任何生产经营许可。当事人欧阳×生产“丙酸睾酮”等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办案机构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点评:假药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患者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利益的驱使,不顾良心的谴责,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进而毒害人民群众,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破坏药品市场秩序,依法惩处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警示和示范作用。

七、冷水江×××医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7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口腔科内有9支未查见外包装和说明书的肾上腺素注射液及与合格产品存放在一起的一盒根管充填剂(失效日期202010)。该口腔科内未查见不合格品区标签标识,未设置不合格品区。经查明,上述涉案药品及医疗器械均由当事人从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肾上腺素注射液10支,货值金额为128元,根管充填剂2盒,货值金额161.50元。在检查时,该医疗器械(根管充填剂)超过失效期后,仍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购进药品的供货商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在医疗器械根管充填剂超过失效期后,仍置于口腔治疗台上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供货商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5万元。

点评: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管生产环节,也要管流通环节。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秩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无法保证药(产)品质量安全,因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罚。

八、双峰县××购物广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案

2021年8月,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根据该系统提供的《检验报告》,双峰县××购物广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含量实测值为224.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100μ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添加使用恩诺沙星,至办案人员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79.65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30079.65元。

点评:本案对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反应迅速、依法查处,有效打击食品经营、餐饮行业中的动物食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娄底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化县××汽贸有限公司生产(加装货厢)、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案

2021年11月9日,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省交通顽瘴痼疾督察组的案件信息督办通知,在新化县×加油站后面发现有两台涉嫌非法改装的××牌运输车,经执法人员核查,上述车辆系娄底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新化县××汽贸有限公司购进底盘车自行加装货厢,在未进行检验认证的情况下取得了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并售出。经检查,两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两名当事人生产(加装货厢)、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娄底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新化县××汽贸有限公司立即拆除非法改装的货厢,到具有合法改装资质的改装厂重新加装货厢,并处罚款共6万元。

点评:非法改装车辆使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车辆的动力性能、制动性能、操纵稳定性能会受到直接影响,车辆的技术状况大大降低,带来安全隐患,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本案的办理,严厉地打击了销售商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

十、娄底市娄星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1年4月26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经营户电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市场经营户收取电费时高于政府最高限价收取,并未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截留国家降价红利,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点评:2018年以来,国家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的电价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执行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切勿观望和存有侥幸心理。

(来源:娄底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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