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30 22:2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民生为根本,以监测为基础,以案件为抓手,以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金融等领域为重点,开展“护苗助老”“铁拳”“清源”等多项专项行动,坚决整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名、借党史学习教育之名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等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广告宣传营销、“神医神药”广告、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管控,持续营造清朗健康规范的广告市场环境。

现发布2021年度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希望社会公众以案为鉴,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觉规范广告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江阴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地产广告,内容含有陈独秀肖像画的配图和“独秀”字样,肖像画周边配有 “一澄风华,XX一枝独秀”“前沿科技一枝独秀,科技生活领先江阴”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有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共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执法实践中,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此外,利用卡通、漫画、题字、著作、讲话方式、讲话形象等来表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等“变相使用”也被法律所禁止。

社会公众在开展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时,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为了“博眼球”“蹭热点”“抖机灵”而挑战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社会底线的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江苏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使用问题“中国地图”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的中、英文版首页发布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版图)”画面。经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鉴定,该视频中出现的“中国地图”存在漏绘我国台湾岛、海南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等问题。

当事人发布含有不完整“中国地图”商业广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作出没收广告费用9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国家尊严包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版图代表一个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主张,而地图是国家版图最常用、最直观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错绘、漏绘的“中国地图”,既危害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利益,也容易模糊认同、歪曲认知,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因此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禁止。

中国地图的正确使用,反映的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尊严的尊重。社会公众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引用,优先选用从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的标准地图,并标注审图号。拒绝问题地图,中国“一点都不能少”。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游戏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原班团队耗时3年研发,精心复刻百分百还原”“所有装备怪物都可爆出”“最纯粹的自由交易,没有任何绑定装备”“绝对官方原版设置 100%纯还原”等内容。经查,该款游戏存在绑定装备与非绑定装备之分,绑定装备无法自由交易,且游戏中部分装备无法通过打怪获得,该版本在掉落绑定装备的设置上与原有版本也存在差异。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对其商品相关信息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生产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其他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决策的,其表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本案中,网络游戏的人物设定、任务设置、装备设计、升级方式等属于其主要卖点,是其吸引消费者参与游戏、购买装备的核心竞争力。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的游戏装备情况等与事实不符,且该宣称内容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虚假广告。

宜兴市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生广告,宣称其为“南京某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执教团队、教材体系、管理模式都来自南京某集团”“教师队伍大部分都来自南京某教育集团,并且都是有着十几年思维培训经验的骨干教师,长期带队参加各类比赛及名校招考,实战经验相当丰富”并宣称李同学等多人通过当事人的培训取得的成绩等等。经查,当事人宣称的教师资质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广告中其他宣传内容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法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夸大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机构实力、夸大培训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合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培训广告除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还对教育、培训广告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此外,教育、培训广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双减”政策要求。

某置业(宜兴)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易拉宝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论投资:10年,再赚1套地标”“不可复制的塔尖资产” “顶级地段:距离太湖211米,30秒到湖边” “顶级资源:文博中心,法国顶级建筑大师” “顶级价值:世界级藏品”;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 “当之无愧的价值高地 项目增值前景不可估量”“把握时代先机 投资机遇错过难再” “价值腾飞加速度”等内容。另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法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国家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定位。房地产是“惠民生、城镇化的重要产业或者基础产业”,绝对不是“投资的支柱产业”。以“升值”“投资回报”等承诺诱导消费者投资、投机房地产项目,显然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此外,房地产价值和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额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无锡某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肩颈贴、膝盖贴”“墨灸贴”等商品广告中,含有“能做到标本兼顾,一贴促进血液流通,疼痛减轻,炎症缓解…,从此不受颈椎病、关节炎等折磨…”“一贴见效,7天消炎止痛,2个月颈椎病、关节炎都能有效缓解”“…一贴迅速止痛…”“墨灸贴…疗效翻10倍!去湿拔毒快100倍!…解决各类因湿气内毒引起的长斑冒痘、湿胖、口臭、糖稀便秘、失眠以及胞宫月经带下问题。”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系普通商品,发布的上述广告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商品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健康问题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在广告中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些疾病治疗功能往往能够引起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的特别关注,起到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疾病治疗是系统、严肃、专业的医学问题,国家对涉及疾病治疗的行业、产品和广告均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旗舰店中自行制作并发布了一款鼻腔喷雾器的广告,广告中含有“非药物不依赖 不会造成药物性鼻炎 误食也没关系”等内容。经查,该鼻腔喷雾器属于医疗器械。

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疗器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使用不当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医疗器械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需要对症使用,其效果根据患者个体不同会有不同的效果。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既违背科学规律,也会误导患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无锡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使用患者身份陈述“体验后第25天” “微整形效果好”“玻尿酸隆鼻项目术后第40天 ,……,之后效果非常好”等内容;在另一则医疗广告中使用当事人外科技术院长的名义及照片,且广告中含有“院长亲自主刀确保手术效果……”等内容;在某项医疗广告中宣传“抽脂技术” “离心提纯技术” “多层次注射技术” “高存活技术”等医疗技术;在“脱毛年卡”广告中含有“有效清除、不再生长”等内容。经查,激光脱毛只能保证一个疗程内不再生长,不能保证永久不再生长。另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均无法提供相应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与实际效果不符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和医疗人员的照片和名义作证明、宣传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技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和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疗广告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均对医疗广告发布的程序及内容作出了严格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前,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医疗广告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生患者、广告代言人等作推荐证明,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无锡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展示公司、突出宣传公司优点、更好地吸引客户加盟其奶茶店,在“XX茶”网站中发布广告,其中含有“承诺:4-6个月回本,保证毛利75-85%”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含有承诺收益、明示保本内容的招商加盟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加盟广告即属于本条所规制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等受到复杂的市场环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部分投资加盟类广告主利用双方专业领域、信息水平的不对称,虚构、夸大投资回报效果,作出“只赚不赔”的承诺,违背了“投资有风险”的市场经济规律,被法律严格禁止。法律同时规定,发布该类广告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在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时,自行发布含有 “无抵押无担保”内容的广告。经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部分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并缴纳担保费,与广告内容不符。

当事人发布的金融广告中含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融广告治理既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广告活动主体,对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不全、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同时,也要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自觉学习正规金融知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做到不轻信、不盲从,不被“高收益”“无抵押”“无担保”等陷阱所诱惑。金融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的增强,既是对自己“钱袋子”的保护,也是对防控金融风险工作的有效配合。(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深圳地铁20号线开通初期运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

  • 安徽省各地在推动乡村振兴及美好乡村 ...

  •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持续 ...

  • 宝马 X4M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