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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公开4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1-12-28 10:0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公开4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社平水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香蕉案、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惠丰油坊生产加工不合格菜籽油案等。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结案日期

1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48号

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卫生院)购进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案

 

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卫生院)

吴建平

购进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1没收非法购进的山茱萸100kg、焦山楂19kg,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0元:

2、罚款27585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2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0号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社平水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宝鸡市陈仓区车站社平水果经营部

马社平

经营不合格香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3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3号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惠丰油坊生产加工不合格菜籽油案

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惠丰油坊

杨连娥

生产加工不合格菜籽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2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4

宝陈市监行罚字〔2021〕54号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龙富祥酒店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龙富祥酒店

杜珠绪

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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