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发布关于曾泽鸿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福处罚〔2021〕稽71号 |
处罚名称: | 曾泽鸿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3192元;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曾泽鸿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1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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