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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严惩!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2021民生领域“铁拳”出击

2021-12-20 22:0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和执法效能提升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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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腾飞西路的苏州永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公司调直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公司调直销售的规格为8mm,型号为HRB400E的热轧带肋钢筋“力学性能”“尺寸”和“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于同日对上述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罚款20.15万元,没收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19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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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的问题钢筋系俗称的“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问题钢筋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户的嚣张气焰,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建筑商在进行采购和使用时也要擦亮眼睛,对相关资质许可、合格证、质保书等文件严格审查,重视对采购钢筋的检测,检测报告确认产品没问题后再投入使用,从根源上确保自身权益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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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1年3月13日,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居民投诉称其饮用拼 多 多平台某商户销售的保健酒后出现身体发热等不适症状后,立即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投诉人提供的保健酒进行快检,检测结果显示那非/拉非类阳性。经查,万源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酒中含有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成分,属于具有壮阳功效并能规避国家检测的原料。经专家认定其为有毒、有害且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的非食品原料。2021年5月28日,联合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该公司现场查获夜X酒、苗X酒等保健酒约1900箱。并同步在四川达州、湖南长沙、山东济南和临沂三省四市抓捕了生产商、各级经销商和原料供应商,一举捣毁了以郎某为主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保健酒的生产窝点、摧毁了违法销售网络。该案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拟追究刑事责任5人,涉案金额达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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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为食(饮)用含那非类成分的保健食品猝死的案例每年皆会见诸报端,那非类药品的使用面向有特定适应症且无相应禁忌症的人群,并应当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进行。当事人添加原料量没有评价标准,完全按照市场反馈的使用效果决定,并且原料极有可能为未经提纯的化工级产品,其中所含不明物质的潜在危害无法估量。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本着履行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发挥各自特长,从严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清源断链,避免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有效守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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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苏州肤康皮肤病医院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台标注“lovelyII”激光脉冲光治疗仪和一台“Revlite SI”Q开关Nd:YAG激光治疗仪,上述设备无中文标签铭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说明书及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设备转让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属于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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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满足广大消费者对美的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医美纠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规定是针对所有医疗器械的共同要求,同时也是加强医美行业监管,有效保障群众美丽安全的第一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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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1年4月25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对苏州依顿电气有限公司生产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至6月间,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在明知合格产品材料要求的情况下,购进劣质原料生产产品或直接从他人处购进不合格产品后对外销售。2019年11月29日,仪征市公安部门在当事人的乐清分公司生产现场仍查获未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库存断路器一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前述不合格断路器,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37.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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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理应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却仍在明知生产、购进的断路器中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将上述产品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跨度时间较长,主观故意明显,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从重予以处罚,对其扰乱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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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1年6月29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注册商标“剑南春”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人员举报,称吴江区震泽镇久香源酒业批发部销售假冒的“剑南春”白酒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2瓶注册商标为剑南春R浓香型白酒,上述产品经维权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经查,其中3箱完整的18瓶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330元/瓶购得,零散的4瓶是当事人从附近老人手中以300元/瓶的价格回收而来,上述产品当事人均未进行标价。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罚款9.9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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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营食品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进行明码标价,不但影响正品口碑,对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更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极大危害。对侵犯商标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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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1年5月18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村民房中隐藏一家独立的食品生产黑作坊。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场所依法开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生产环境条件较差,现场堆放有大量面包、锅巴等预包装食品,共计1640包。

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83包芝麻饼为当事人生产加工,当事人使用无水酥油等作为原料、利用烤箱等专用工具制作芝麻饼,其中无水酥油已超过保质期,芝麻饼使用的塑料袋包装上印有“制造商:黄石市伊甸园食品厂 厂址:黄石市李家坊”等信息,经查询并不存在,当事人也未取得任何厂家授权。另查明,对于执法人员在现场所发现的“香酥大锅巴”“牛奶味吐司”面包等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经查证属实。但是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制售芝麻饼均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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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当事人存在未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伪造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及无照经营等多种违法行为,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援引不同处罚依据、分别决定不同处罚幅度,即分别定性,分别裁量,最终合并处罚,这样处理既可防止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漏罚,也更能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通过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达到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来源: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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