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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被罚

2021-12-14 17:20:53 中国质量新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字[2021]285号)显示,对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已经退还多收价款456667.24元,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立即停止违规收费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456667.2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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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285号

当事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791178592N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882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友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882号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存在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起开始对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多收电费的情况进行调查。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截至2021年3月的部分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电费通知单。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所有转供电终端用户的名单、与上述转供电终端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收取电费汇总表及相关票据、2019年1月份至2021年3月的电费财务业务成本明细账。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文武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转供电终端用户名单》及租赁合同、《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收支明细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用户编号:0800840010850363(温泉F16))》、《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用户编号:0800840012331630(桃莲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F16+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财务实收明细账(2019.01-2021.0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多收转供电终端用户汇总表》、《驻南方学院外单位水电费通知单》等复印件备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向26家租户实行转供电,实际向24家转供电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其余2家无多收取电费的情况,具体如下:广东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一食堂)、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待所),两家转供电终端用户均属于当事人自营,未多收取电费。

另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共使用电量47906749度,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29835932.98元,总体平均电价为0.6228元/度;26家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电量6498005.5度,当事人收取上述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含税)共计4541400.39元,总体平均电价为0.6989元/度。办案机构认为本案电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如下:以当事人某时间区间(月/季度/半年等)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除以购电电量得出某时间区间平均电价,对应时间区间收取用户电价减去该时间区间的平均电价的差再乘以用户对应时间区间用电量即为当事人在该时间区间内多收电费。因此,认定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多收取电费共计456667.24元。

综上,当事人在上述期间违法收取电费违法所得共计456667.24元。截至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多收价款456667.24元,并提供退款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资质;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收取电费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财务实收明细账(2019.01-2021.03)》1份,证明当事人电费的财务收支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转供电终端用户名单》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5份,证明当事人与转供电终端用户之间的约定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用户编号:0800840010850363(温泉F16))》、《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用户编号:0800840012331630(桃莲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电费支出统计表(F16+F4)》各1份,对应电表每月缴纳电费发票各1份,证明在上述时间段当事人使用电量、缴纳电费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收支明细表》1份,《驻南方学院外单位水电费通知单》34份,证明在上述时间段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情况;

9.我局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1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的回函1份(含附件共138页),证明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缴纳电费明细;

10.《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多收转供电终端用户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具体金额;

11.转供电终端用户广州芳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对该公司受委托人黎桂珍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情况;

12.转供电终端用户广东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对该公司受委托人李文强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情况;

13.转供电终端用户广州市从化温泉宝件好商店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对该店受委托人陈马斤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情况;

14.转供电终端用户广州市从化温泉多芙奶茶店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对该店经营者刘君君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情况;

15.当事人的17家租户提交的《关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收取电费的情况说明》,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情况;

16.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院系设置图、广东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查查股权穿透图各1份,证明转供电终端用户广东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一食堂)、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待所)为当事人自营;

17.《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国家电价政策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市场监管大队处告字〔202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2021年11月12日)向本局提出申辩申请,希望能够免于处罚,理由为:一、当事人办学地理位置条件所限,电力基础设施为自行投资建设,其校在某时间段实行了对各类盈利经营主体按比例分摊经营期内除电费外的校内电力设施管理及运维费用附加,并签订协议,不存在盲目乱收费的行为。二、当事人收取电费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其方与租户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属于市场行为,双方已签订合同且按照其校核定的标准收缴电费,受《民法典》保护,虽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但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错较小。三、当事人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的规定与精神。综上,当事人认为其并未就上述行为获利、没有主观过错或过错较小、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申请对其免除罚款。

我局复核后认为不予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文件精神明确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可采用电量分摊但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并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时间进行整改,当事人虽有共用设施用电耗损等情况,但并未按照要求进行调整。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不符合情节轻微,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退款的情节,我局已纳入裁量情节,并对当事人不执行转供电电价的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以每月向当地供电企业缴纳的电费为基础加收费用,并在电价中收取。当事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退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退还多收价款456667.24元,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收费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456667.2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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