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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三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1-12-14 14:5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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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三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经泾川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泾川县同盛祥羊肉泡店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同盛祥饭庄“同盛祥”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没收违法不正当竞争的字号匾、价目表各一份;3.罚款30000元。

案例二:2021年7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兰家山安置楼4号楼附近检查,发现郭某某驾驶私家车正在居民区推销品牌IROBAIN的家用吸油烟机。该品牌产品包装与“老板”牌相混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商品家用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3.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案例三:2021年6月16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庄浪县赵某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压扣式皮带标识与“Jeep、花花公子、七匹狼、鳄鱼”牌标识相近似,当日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上述商品的商标授权书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有效材料,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仿冒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仿冒皮带24条;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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