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甘肃省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面条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夏市某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面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临夏市某鲜面铺,现场抽样当事人店铺加工经营的面条(碎面条)一份,送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份送检面条中添加了硼酸。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某砖雕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临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夏市某砖雕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砖雕产品及橡胶模板,罚款2821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1日,临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临夏市某砖雕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大夏河”牌砖雕产品共4个图案(硕果累累、乐山乐水、四季同春、富贵和平)147.75平米,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大夏河”牌注册商标相关手续。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现场查获的147.75平米“大夏河”牌砖雕产品没有得到商标持有人某公司的许可授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临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河县某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河县某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河县某燃气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充装人员对YSP-35.5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时,未进行充装前后和充装过程的检查,未填写充装记录,充装完毕后充装灌装秤显示瓶内充装量为12.32Kg,充装人员直接将该气瓶交付客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瓶进行查看,发现瓶体显示有效期2013.03-2021.03,该气瓶在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已过有效期。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