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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海关发布对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硝酸铅未报检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12-07 09:46: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岳阳海关发布关于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硝酸铅未报检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岳阳海关关于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硝酸铅未报检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力兵

海关编号:43029313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166105872

2020年9月-2021年1月,当事人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岳阳海关申报出口11票硝酸铅,报关单号为490220200020523763、490220200020523038、490220210021500144、490220200020526370、490220200020524173、490220200020524188、490220200020526908、490220200020524333、490220210021500076、490220200020527495、490220200020525539,货值人民币1194.85万元。经查,硝酸铅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危险化学品,该企业在出口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要求向生产地海关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三十三条,当事人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检商品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岳阳海关综合科线索移交材料、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材料、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国内采购合同、怀化海关核查报检情况业务联系单。

本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三十三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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