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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当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处罚

2021-12-07 09:3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市监综检处字〔2021〕6号),涉及山东省当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

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综检处字〔2021〕6号

山东省当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与世界智库(北京)自然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病媒生物研究防治中心开展业务合作,致力于谋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病媒防治相关业务。

为了推广企业相关业务,通过发布广告寻求合作,当事人与山东易惠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合同定由当事人汇款支付1500元服务费用,委托山东易惠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www.cdc-gov.cn的网站域名、网站空间及网站维护。当事人通过该企业网站对外发布企业开展的关于病媒生物评估与评审、病媒生物职业能力培训等经营业务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发布和维护。

当事人于2019年4月成立名称为“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的内设机构,并在其开设的企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当事人在对该内设机构的推广中描述有“2019年5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依托世界智库(北京)自然科学研究院设立。中心与国内多所院校和全球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主要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及PCO企业提供服务,致力发展为国家级专业化评估机构。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公章备案号:印章3701037249125号;钢印3701037249124号”。经过核实,当事人内设的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于2019年4月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公章的备案登记。当事人在相关广告页面未标注“广告”字样。

2021年6月份被北京市民政局调查后,当事人即对上述涉案信息进行了撤除和修改。

当事人内设机构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并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且未以其名义对外开展过相关业务,与其宣传的“与国内多所院校和全球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主要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及PCO企业提供服务,致力发展为国家级专业化评估机构”不符,违反《中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了推广其所开展病媒生物领域相关服务业务,通过自建网站,以文字形式推销自身提供的相关服务,满足互联网广告的要件。当事人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主及发布者。当事人对服务提供者及销售状况等相关信息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对受众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在企业网站发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网站发布的广告页面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之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500元。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其内容旨在推销其开展的服务,并附开展业务的具体介绍等相关信息,能够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且在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自行删除相关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151项所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第一次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151违法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为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4500元,上缴国库。

913701033068841442

山东省当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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