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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成都市温江区妨颜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6号)

2021-11-29 15:0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成都市温江区妨颜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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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6号)

成都市温江区妨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艳菊

2021年09月08日,成都市温江区妨颜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盛泓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61282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家具:柜.台等货物一批,共8项货物物品。2021年09月1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商品项6申报为纸制品:摆饰,实际未出口;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非医用口罩(编码为6307900010,数量为2000个,28千克)、塑料板(编码3920999090,690千克)、书籍(编码4901990000,408.54千克)、盆子(编码7323930000,6.71千克)等货物一批。经查验,上述未申报货物未见侵权;经调查,上述未申报货物总价值4.3785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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