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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青岛旭昌枫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2号)

2021-11-29 15:0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青岛旭昌枫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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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2号

当事人:青岛旭昌枫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中华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118号紫城商务楼16-8室

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旺浩裕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74294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肥皂(3401200090)2625千克。2021年9月29日,经查验:“肥皂 ”,品牌申报不实,实际品牌为KARITE牌,未见侵权。另有“唇膜”等共11项货物未申报 (详见清单),其中“唇膏”等7项货物应申报电子底账、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另外“发热眼罩”等4项未申报货物无出口监管要求。未申报货物品牌均未见侵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经法制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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