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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厦门泰鹭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3号)

2021-11-29 14:59: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厦门泰鹭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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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73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泰鹭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AKPHAKDEENUSARA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东中路118号

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持报关单53162021116007471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墨鱼等”80932千克,原产国泰国,柜号EGHU5013322、EMCU5307152、EMCU5308349。当事人已申请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531620211160074175001)。后续,泰国渔业部反馈该票货物随附的《泰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水产品卫生证书》(证书编号:AC0504T2820A091)非泰国官方出具。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情况说明)、相关税费票据、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1837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516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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