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结果(淄博纳冰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0〕07009号
当事人:淄博纳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8729682G
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8号院3号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刘成惠
经本局调查,淄博纳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仓储合同复印件。
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