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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贸流通领域计量作弊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典型案例公布

2021-11-26 16:3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商贸流通领域计量作弊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凤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张家港市凤凰镇某电子衡器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33台电子秤,其产品包装箱、保修卡、产品铭牌上标注的经销商及生产厂商分别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鐤圜衡器有限公司、上海宏创衡器有限公司、永康顶圆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金鼎工贸有限公司”。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鐤圜衡器有限公司、上海宏创衡器有限公司、永康顶圆工贸有限公司”均显示查询到0条信息,“上海金鼎工贸有限公司”查询到已于2002年11月20日被吊销。当事人称上述电子秤是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的,其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采购来源,上述产品货值794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子秤产品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列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伪劣电子秤33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虞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某酒店现场检查时,在该酒店后面点菜区的水产品销售区旁有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量,秤显示1100克,断电重启后,秤显示正常值。现场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未申请检定。

经查,该水产品区实际经营者与酒店签有合作协议,在该酒店内经营水产品,电子计价秤用于顾客购买水产品后称量结算价格用。当事人进入酒店经营水产业务一个月,秤为前面经营者留下。至案发时,该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但未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电子计价秤一台;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要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浏河分局深挖计量监管薄弱环节,开展小龙虾店计量专项夜查行动,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5月17日晚,执法人员在对太仓市浏河镇某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摆放着一盆龙虾及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5千克砝码放置于电子计价秤上,显示6.000千克,执法人员按“M1”,重量显示5.250千克;按“M2”,重量显示5.500千克;按“M3”,重量显示5.750千克;按“M4”,重量显示6.000千克;按“计数”,重量显示6.260千克;按“取样”,重量显示6.500千克;按“动态”,重量显示5.000千克。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秤1台,放置于其开设的餐饮店内用于商品的交易计量,该电子秤可以调节准确度。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7月7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太仓市璜泾镇农贸市场的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熟食店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无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执法人员将1kg标准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分别按键M1、M2、M3、M4、M5、M6,该电子秤数值依次多了5%、10%、15%、20%、25%、30%,该秤背面铅封已被破坏,该秤涉嫌有改造痕迹。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当事人至案发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功能,计量准确度已被破坏,在称重过程中当事人可通过人为操作随意增加结算重量,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作弊称、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其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严肃行业自律,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

2021年6月22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农贸市场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金和衡器”电子计价秤在称重时明显超出标准计量器具误差范围,且能人为改变称重数值,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电子秤进行强制扣押。当日,该局委托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曾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被罚款2000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当事人又一次被当场查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鬼秤”。

2021年7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熟食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金和衡器”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1台;2.没收违法所得29613元;3.处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1613元,上缴国库。

2021年6月9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查见吴江区七都镇南片农贸市场某蔬菜摊在用电子计价秤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

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使用2kg的标准砝码进行现场称重检查,在按下特定组合键后,显示重量分别为“2.200”千克、“2.400”千克、“2.600”千克、“2.000”千克。

经与当事人现场确认后,执法人员将该电子计价秤送至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同日,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定报告,检定结果显示:该电子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能通过组合按键对秤进行与计量特性有关的参数调整,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5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沧浪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局标准计量处、市计量院工作人员开展 “诚信计量”工程专项检查和政策宣传时,在辖区胥江路某生鲜超市检查发现一台计量器具无铅封、无年检标志。经计量院工作人员现场初步检定,该计量器具涉嫌为作弊秤。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商家涉嫌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3月8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为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2021年3月9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沧浪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具有作弊功能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台;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沧浪分局对包括涉案商户在内的多家经营户与周边居民开展广场宣传,讲解如何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如何辨别不合格计量器具。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中获取的线索,对辖区集贸市场展开暗访排查,发现多处水产、肉类摊位使用的电子秤虽外观型号各不相同,但大多都具备两大特征:一是铭牌上标注的厂名均为伪造;二是侧面贴有号称“电子秤厂家直销”的联系电话卡片。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40余人,于2021年4月22日对辖区内7家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当天,执法人员高效协作,数小时内查获“作弊秤”74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56起,没收“作弊秤”74台,处罚款6万余元。

在日常消费中,如何规避可能存在的贸易结算用电子秤计量作弊行为呢?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这里教你“眼”“脚”“手”“口”四招。

第一招:用“眼”观察

查看或留意在用电子秤是否完好(如:铅封)、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是否处于有效检定周期内。

第二招:用“脚”投票

日常消费尽量选择计量器具完好、检定标识完整、计量行为规范、诚信水平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出游旅行尽量减少在使用无检定合格标识计量器具的无证摊贩、流动摊贩处消费。

第三招:用“手”核验

消费者可将日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手机、钥匙串等,在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上事先精确称重,必要时在商家电子秤上复称,如重量差异明显超出合理误差,则要提高警惕。在配备“公平秤”的场所购物,必要时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称,购买活鱼等商品时,建议在宰杀前复称。

第四招:用“口”监督

消费者如发现或怀疑计量作弊行为,可及时向市场主办方投诉反映,或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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