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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二期)

2021-11-26 16:35: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二期)。据通报,近期,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情况如下:

1.北京莱华士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华莱士;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超前路南侧(富泉花园会馆)75幢一层101)后厨环境差,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饱你满意猪肘饭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外婆管饱;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超前路南侧(富泉花园会馆)75幢地下一层1105)后厨环境差,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辣蜀川渝餐饮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招牌:王婆大虾;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黄平路202号院1号楼110)厨房和餐厅地面不洁,有大量污渍、油渍;在凉菜间内进行粗加工,粗加工水池与消毒水池混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大口门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大口门;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8号I段I-109)经营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景福千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千岛烤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5号院7号楼),在加工间冷库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限的冷冻去骨牛后胸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6.北京擎天若晴火锅店(招牌:啵啵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西一巷2号)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市平西府含香居小吃部(招牌:豫湘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村委会南200米路西))未记录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兰各庄友凤百货店(招牌:卢姐包子铺;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60号-2(临时))无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坤生学商贸中心(招牌:山西面馆早点;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100号)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餐饮具不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华卡其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2单元103)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布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与尔同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饿人炒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1号院5号楼-1层-106)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丽瑞殿堂服装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北恒生顺发农副产品市场内9号)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英颖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手擀面东北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西区4号)加工间水池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展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第1佳大鸡排;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一期A区A-23#商业服务楼1层121)未记录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来源:昌平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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