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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金店促销广告太忽悠 说78元其实还要再加260元

2021-11-26 13:20: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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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金店开展双十一活动,活动注明首付8元,11月9日至17日到店再付70元即可得到黄金福牌手串,但是消费者到店付款后只拿到福牌,广告图中手串需要另外付钱。

执法人员来到这家金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店长现场打开活动链接,在该链接“开展双11大促活动”里写有“黄金福牌手串,¥8,到店支付尾款70元领取,活动礼品有限,送完为止”。

同时,在该产品的详情页面内展示了粉色珠子串成的手串,并带有黄金福牌吊坠。

执法人员询问该店负责人,黄金福牌手串与链接里展示的产品照片是否一致,该店负责人回复称不太一样,福字的黄金吊坠是一样的,但手串是不一样的,店里只提供红色与绿色的珠子串成的手串免费赠送给顾客,如果顾客需要照片中的粉色珠子的手串,那就需要在支付78元基础上,另外支付260元钱购买粉色珠子的手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罚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提醒

双12”即将来临,一场消费盛宴不可避免地又要到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从广告宣传,以真实需求为消费目的,理性消费,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若发现违法广告或遭遇广告陷阱,可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

同时也提醒商家,广告需要插上创意的翅膀、包装美丽的外表,更需要握紧法律的准绳。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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