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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 2021〕188号)

2021-11-11 17:0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 2021〕188号)。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 2021〕188号)

当事人:熊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雷锋农产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

身份号码:

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雷锋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上销售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9月23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P2021Z2041。报告显示上述抽检的样品“芹菜”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3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悉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芹菜”在售。

2021年10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称其购进的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是从挑菜进市场兜售的农民手中购进的,不能提供供货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上述“芹菜”,共购进6斤,购进价格为4元/斤,总购进价为24元。上述“芹菜”于2021年8月25日被抽检了5.6斤,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6日销售了0.4斤给散客,抽检和销售的价格均为5元/斤,销售总金额为30元。当事人收悉上述“芹菜”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21年10月8日,未有“芹菜”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资质。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C21430100565737575)、《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P2021Z2041),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人信息、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芹菜”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现场照片、《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告〔2020〕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1.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2.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数量少,其中除抽检外的实际销售为0.4斤,货值金额低,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将罚款缴至银行的长沙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应缴纳罚款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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