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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19号)

2021-11-02 11:0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惠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19号

当事人:时创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莹

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 国内办公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湖东路1号新世界曦岸7-1-903

当事人: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疆 海关编码:3203960AK5 公司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国土所办公楼201室 2021年5月14日,时创力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 内收货人持531420211140072564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游戏 机读卡器”,共725台,130.1千克。5月24日,惠州海关驻淡水办事处对该票货物开展查验并取 样送检。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该货物为固体废物。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海关检查(查验 )记录表、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进口货物固废初筛报告及鉴别报告、委托代理 报关及收付款材料、委托加工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时创力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另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涉案进口固体废物130.1千克(已退运)。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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