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1年10月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以下涉案单位予以曝光: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 所属环节 | 处罚结果 |
1 | 市中区新隆嘉百货商行(经营者:李洪军) | 市中区新隆嘉百货商行(经营者:李洪军)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2 | 山东千好贸易有限公司 | 山东千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流通 |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壹元叁角(61.3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伍仟零陆拾壹元叁角(5061.30元)。 |
3 | 济南源勇信商贸有限公司 | 济南源勇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流通 | 对其使用的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
4 | 济南市中梁氏活鲜行(经营者:梁世喜) | 济南市中梁氏活鲜行(经营者:梁世喜)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流通 |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伍角(16.5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壹万零壹拾陆元伍角(10016.50元)。 |
5 | 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6 | 市中区崔玉良蔬菜店(经营者:崔玉良) | 市中区崔玉良蔬菜店(经营者:崔玉良)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7 | 市中区万和蔬菜商店 | 市中区万和蔬菜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餐饮 | 免予行政处罚 |
8 | 济南鑫孔超商贸有限公司 | 济南鑫孔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总酯、己酸乙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9 | 济南市中英君粮油经营部 | 济南市中英君粮油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10 | 市中区果味缘生鲜食品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11 | 山东金都大酒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山东金都大酒店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餐饮 | 免予行政处罚 |
12 | 市中区娄润孟鑫百货商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13 | 市中区利家家超市 | 市中区利家家超市于2021年7月15日购进的小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其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元.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市中区利家家超市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14 | 市中区小胖果蔬超市 | 市中区小胖果蔬超市购进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6月16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10元。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市中区小胖果蔬超市免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15 | 市中区孟梦副食品店(经营者:孟排行)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农产品销售 |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二、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合计壹万零肆拾元整(1004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16 | 侯照亮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流通农产品销售 | 免予行政处罚 |
17 | 市中区李珊军马场酒水销售中心 | 市中区李珊军马场酒水销售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1)至(8)项的规定:“(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建议对市中区李珊军马场酒水销售中心罚款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 |
18 | 市中区忠华牛肉面馆 |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 餐饮 | 不予行政处罚 |
19 | 市中区明旺百货商店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理: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 餐饮 | 免予行政处罚 |
20 | 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一号食堂 |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店给予处罚。 | 餐饮 | 免予行政处罚 |
21 | 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一号食堂 |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店给予处罚。 | 餐饮 | 免予行政处罚 |
22 | 市中区念强百货超市 | 当事人经营真菌毒素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肆角(4.4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肆元肆角(5004.40元)。 |
23 | 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 | 蜜三刀的标签项目中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5.4的要求,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蛋白质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修约间隔错误,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11.3的要求.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销售标签瑕疵的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 流通 | 免予行政处罚 |
24 | 市中区云龙百货店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伍角(30.5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叁拾元伍角(5030.5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