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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舜安堂中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1-10-31 18:5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济市中市监综广处字〔2021〕9号),涉及济南舜安堂中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

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综广处字〔2021〕9号

济南舜安堂中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微信公众号认证(公众号:gh_6580c8fa35f2),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医养生保健知识。2021年1月份,为了宣传其推广的药品聚药堂灵芝孢子,当事人在相关内容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负责公众号信息维护和发布的兼职人员,在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灵芝孢子粉,抗肿瘤、抗辐射,每日不到2元保健康。”的广告。当事人在发布该广告信息的页面并未标注“广告”字样。聚药堂灵芝孢子产品标注功能与主治为扶正固本,健脾和胃,补益精气。用于病后体虚,体弱多病,神疲体倦和食欲不振的辅助治疗。当事人公众号文章中所称抗肿瘤、抗辐射、保肝解毒、改善心血管系统、抗衰老、抗神经衰弱、改善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功效在产品标注的功能中并未体现。当事人所宣传的产品功效援引自医学书籍《灵芝孢子粉与健康》、《灵芝治百病》及《灵芝孢子主要活性成分及其功能研究进展》等医学文献。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当事人并未销售过聚药堂灵芝孢子,产品均自用或赠送亲朋。当事人支付给公众号信息维护发布工作人员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公司员工在自己开设的微信公众号设计、制作、发布信息,宣传自己推广的产品,满足商业广告的要件,当事人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主及发布者。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页面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药品产品本身未注明的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涉案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其内容旨在推销其推广的产品,

附产品照片及价格等相关信息,能够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且在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自行删除相关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151项所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结合当事人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等情节综合考量,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二十六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151违法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为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91370103MA3L7KU05N

济南舜安堂中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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