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广州美力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68号
广州美力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丽,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广从二路自编196-208号B213、B215室。
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广州美力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DT64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95512850)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4520210450539894/9098/9093/9082/9889/9101/9088/9090/910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上述9份报关单申报出口的锂电池为危险货物,出口需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了未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被查获。以上行为属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查验照片以及当事人广州美力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