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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第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1-10-22 15:52: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据介绍,2021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本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严厉打击11类违法行为: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食品安全违法,保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老人用轮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校园桶装饮用水。

一、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口罩案

7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9218.96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在珠海市担杆镇福康药店抽样检测的标识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00713)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要求。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出115299只上述产品,货值21152.37元。当事人生产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医用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防控物资,对于生产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维护防疫用品市场秩序。

二、广州市宝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4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宝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作出没收0.11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NO.DX2100876检测报告(广州市宝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的广东越秀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粤秀”牌,规格型号为ZC-RVV 300/500V 2×2.5mm²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有5项不符合标准)。

经查,该批次产品销售金额5508元,获取利润1057.79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粤秀”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电线电缆是用于传输电力、传输信息和实现电磁能量转换的一大类电工产品,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易发生触电危险,造成电气短路起火的严重后果。

三、广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3月8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巡查中,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艺美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注册微信公众号,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时,发布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真实材料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本次虚假广告案的查办,有效地净化了网络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四、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2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在官网发布的两款普通食品的宣传广告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一、“轻燃MCT咖啡”产品页面的宣传广告,含有“降低组织和器官胰岛素的抗性”“降低高甘油三酯血症患者血脂浓度”“有利尿作用”“促进心血管的循环”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二、“CaHMB营养曲奇”产品页面的宣传广告,含有“促进肌肉生长,减少肌肉蛋白质消耗,有助肌肉恢复”“维持胰岛素功能、调节血糖平衡”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夸大宣传食品本身不含有的功能功效,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五、广州美匠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4月6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美匠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6.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检集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非医用简芬妮儿童一次性防护口罩(规格:140×90(±0.5)mm,批号:MJ20052704)经抽样检验,通气阻力项目不符合T/GDMDMA 005-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是落实防疫物资监管,保障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维护防疫物资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六、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5月27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冻肉2箱和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冻库进行检查,发现冻库内存放2箱待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冷冻肉制品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等资料备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本案中,当事人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依法予以严惩。

七、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口罩案

2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00603)21740个,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检集团的检验报告: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00603)经复检,【通气阻力】项目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要求,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口罩共生产27780个,其中40个被抽检消耗,6000个赠予某企业使用,21740个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合计8334元。当事人确认其生产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00603)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属于防疫物资,对于生产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快、从严打击,避免问题口罩流入市场。

八、广州市荔湾区亚林蔬菜档价格违法案 

6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荔湾区亚林蔬菜档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3日下午,广州市发布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将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荔湾区石围塘街调整为封控管理区域,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当日晚上八点左右,当事人在其位于桥东市场内的蔬菜档口销售菜心,每斤价格15元,销售了三斤三两,销售额共计50元。当天广州市菜篮子平均零售价中本地菜心为9.31元/每公斤,即4.655元/每斤,当事人销售价为上述平均零售价的3.2倍。

当事人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大幅度提高了菜心销售价,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三)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当事人利用因疫情造成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幅度提高菜市场的蔬菜价格,影响恶劣。

九、广州市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案 

2021年4月9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万元。

根据掌握的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大道南天雄布市西侧的“海珠米立方”项目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和签订合同时均宣称以复式两层形式交付,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变更的建设情况也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通过样板房和合同样本等形式,对其项目的装修交付情况进行与报建内容不符的虚假商业宣传,欺骗顾客,从而获得交易机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本案中,当事人对项目规划报建、装修交付情况、项目使用期等情况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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