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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昆山丽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2 13:0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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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574号

昆山丽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卫民,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2103室,联系电话:57373897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持530120211010317546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超声波美肤仪等货物一批,由粤ZYT1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530120211010317546号报关单第1项货物属于医疗器械,未报检,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皇岗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相片、《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6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岗海关

2021年09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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