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0月11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科波西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31号
当事人:科波西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京路3号BLDG8001号楼A-3202室
法定代表人:简浩洋
海关代码:3215947327
当事人委托上海康伟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996884。申报内容共4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WLP5635防护材料201.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0(相对应关税率6.5%),总价CIF29191.68美元;第2项申报为WLP5457防护材料46.0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300001(相对应关税率4%),总价CIF6672.38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两种组分的货品一同报验时,可直接按比例调和使用,是半导体器件的封装材料,应归入32141010(相对应关税率9%),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7月3日还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13票,WLP5635防护材料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0, WLP5457防护材料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7300001,上述货物均应归入32141010,报关单号为223320171001351865等(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14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920807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84445.2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2532.4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申报不实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