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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09-15 21:04:20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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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3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市城区运营的巡游车必须使用纯电动汽车、国六标准甲醇汽车”;《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鼓励出租行业应用电动汽车促进电能消纳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由单位、个人新增或更新购买产地为本市的纯电动出租车,给予一次性低谷时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奖励”。晋中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广使用地产车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辖区范围内在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市政用车以及环卫用车等涉及政府主导或政府资金采购的公共服务车辆时,优先采购选用相应的地产车型”;《晋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82号》议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地产出租汽车供应商等人员召开车型推荐征求意见会, 协调地产出租汽车供应商,务于2020年12月20日前配齐1180辆纯电动出租汽车”。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区出租车更换过程中制定《2020年晋中市城区巡游出租车投入车辆承诺书》,增设限制性内容;组织地产出租汽车供应商等人员召开车型征求意见暨推荐会,确定晋中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换车型为吉利几何A。晋中市公安交警支队在出租汽车上户过程中,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为本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上户设置前置备案条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宣讲《反垄断法》相关知识,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废止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鼓励出租行业应用电动汽车促进电能消纳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广使用地产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违法文件,纠正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做法。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了《关于晋中市城区巡游出租车更新工作及整改有关情况报告》。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结束调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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