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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21] 0101号

2021-09-15 17:02: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21] 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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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21] 0101号

当事人: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   

海关编码: 44039609KG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009室

当事人: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HATKIN DAVID LEE       

海关编码: 4403046800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工业区水库路2号C栋、D栋、E栋

2021年1月26日, 观澜海关稽查发现在2020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当事人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插头,共计54票报关单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824.58万元。

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未如实向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对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原产地申报错误。因此,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申报不实责任。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圳市太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宝华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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