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3号】,涉及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3号】
当事人: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汤景
联系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国土所办公楼201室。
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徐州艾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31052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自粘薄膜两个规格型号共1878千克,捆绑110035326301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P2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自粘薄膜12卷,1416千克,实际进口货物为自粘薄膜11卷,1256千克;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2项自粘薄膜14卷,462千克,TAPEX牌,宽1m*长100m*厚0.2MM,实际进口货物为自粘薄膜70卷,622千克,有6种规格,分别为:1、Tapex牌、型号5214BN、1000mm×100m、60千克、3卷;2、无牌、型号AS-7000F、110mm×500mm、275千克、45卷;3、OMRON牌、型号3808BHW、1070mm×100m、100千克、4卷;4、OMRON牌、型号YM75B、1000mm×500m、57千克、1卷;5、OMRON牌、型号D146LSIV、1100mm×1835mm、110千克、1卷;6、Tapex牌、型号5214BN、89mm×100m、20千克、16卷。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进口货物均为固体废物,共1878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微信截图、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