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7号),涉及深圳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7号
当事人:深圳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南盐田港区内盐田港海港大厦1216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
联系电话:0755-25292020
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成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52746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钟罩(9505900000)等货物一批。2021年8月28日,经查验,钟罩58.52千克,实际编码为:9505100010;玻璃杯109.54千克,实际编码为 :9505100010;黑桶绿色大圣诞树1835.46千克,实际编码为:9505100010,3项均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条件,企业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