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在核实公司登记相关材料时,发现某公司提交的公证材料《证明书》等涉嫌虚假。
经查,涉案公司为了快速取得公司登记,未经股东真实认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制作了虚假材料。此举不仅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使股东承担了信用和法律风险。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及时改正,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投资人,在办理开业登记、股权转让等登记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依规填写、提交真实材料,特别是应由股东签名事项不得代签,股东出具的材料必须真实,以免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应妥善保管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公章等重要物件,不给他人可乘之机。(来源:日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