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0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怀远县双桥建永食品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罚字〔2021〕89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罚字〔2021〕89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双桥建永食品经营部 | |
注册号 | 92340321MA2NNUUY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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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建永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壹元整(¥891.00); 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64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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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6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怀市监罚字〔2021〕892号
当事人:怀远县双桥建永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NUUY8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建永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怀远县双桥建永食经营部销售的1、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爱酷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460ml;2、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麦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580ml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的1、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爱酷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12.5元/件,销售价 15元/件 ;2、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金麦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11元/件,销售价 13元/件。货值5600元,已销售完,违法所得8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检查的文件依据;
证据(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单二份和现场检
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记录上述啤酒的销售价格、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原件二份,证明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二项指标不合格;
证据(四)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告知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不合格及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经营部负责人赵建永
在询问笔录里承认违法销售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及是否申请复检;
证据(六)赵建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八)怀市监罚告〔2021〕8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据(九)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二份。
本局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1〕8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营业部于2021年7月2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销售用上述不合格啤酒瓶盛装的上述啤酒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同时当事人还下发了召回啤酒的告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因啤酒瓶质量不合格而发生事故。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初次违法生产、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之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经营部停止销售用上述不合格啤酒瓶盛装的啤酒,并给予你经营部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壹元整(¥891.00);
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6491.00)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安徽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新城支行,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