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新宝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柴胡)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1〕29号 | 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柴胡案 | 昌吉市新宝药业有限公司 | 91652301092761535W | 刘** | 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柴胡)案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7日内改正,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