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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新沂玛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腊肠等货物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8-09 18:08: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对新沂玛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腊肠等货物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新沂玛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

联系地址: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古镇大道69-7号

2021年7月1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旺浩裕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26165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洁精等8项货物。

2021年7月23日,经查验,商品第1项申报无牌,实际为高富力牌,未见侵权。另有腊肠(1601003090)等46项未申报货物,其中腊肠等22项货物有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条件,面膜泥(3304990099)等3项货物有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条件,当事人未报检。未申报货物详见查验附随清单,品牌未见侵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08月0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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