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106号),涉及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106号)
当事人: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490590B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盛波
2021年2月1日,本局收到当事人《关于被举报产品标识问题合并处理的报告》。按照群体性投诉举报集中处理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当事人同类投诉举报上收集中管辖。
2021年2月8日,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以“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湖南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千惠超市。门店证照合法有效,有进销存台账,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诉食品销售。门店门口张贴有《食品召回公告》。
2021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莺莺进行了询问调查。李莺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消费者藤睿女士举报问题的说明报告》,同时提供了涉案产品烘趣工坊糯米花片西点、烘趣工坊原味花片西点和烘趣香酥麻花西点(蜂蜜味/蛋奶味)、油爆花生米和川味芝麻茶的厂家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烘趣工坊原味花片西点和烘趣香酥麻花西点(蜂蜜味/蛋奶味)标签上复配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具体组成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符合食品标签相关规定。当事人共计购进烘趣工坊原味花片西点150包,购进价格4.2元/包,销售43包,售价6元/包,库存107包;烘趣香酥麻花西点(蜂蜜味)购进150包,购进价格3.5元/包,销售47包,售价5元/包,库存103包;烘趣香酥麻花西点(蛋奶味)购进150包,购进价格3.5元/包,销售33包,售价5元/包,库存117包。本案货值金额为150包×6元/包+150包×5元/包+150包×5元/包=2400元,违法所得为43包×6元/包+(47+33)包×5元/包=6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受委托接受本局调查;
3.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解放东路二分店、恒达花园千惠超市、曹家坡巷千惠超市、八一路千惠超市、远大一路千惠超市、解放东路三分店、荷花东路千惠超市、城南东路千惠超市、长铁一中千惠超市、曙光中路千惠超市、袁家岭千惠超市、星沙大道千惠超市、明月路超市、开元路千惠超市、浏正街千惠超市、朝阳二村千惠超市、古曲路二分店、城南路千惠超市、沿江大道千惠超市等19家门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销记录,证明举报人举报的门店均为当事人的分公司,涉案食品由当事人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4、现场检查笔录、进销记录、生产商长沙千惠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烘趣工坊糯米花片西点、烘趣工坊原味花片西点和烘趣香酥麻花西点(蜂蜜味/蛋奶味)的《长沙千惠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4份,证明当事人此产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5、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商品进销记录及门店销售明细共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诉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处理等情况;
6、当事人《关于产品下柜通知》(惠营行字﹝2021﹞第0002号)、食品召回情况说明、召回公告26份,长沙千惠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货证明》,浏阳市镇头镇佳欣信塑料包装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并将涉案产品退回厂家;
7、浏阳市镇头镇佳欣信塑料包装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落日黄”为印刷排版中输入错误,该批包装袋已由厂家召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纳。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落日黄”的行为,正确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为“日落黄”,该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其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已于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责改﹝2021﹞584号),当事人已予改正。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复配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具体组成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规定,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8元;3.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5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的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