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初次违法可以不罚”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今年7月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但在“不罚”后该如何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创新性制发了首份《警示告诫书》,为“不罚”加上了一道“审慎”的安全锁。
实际案例应用
7月2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公司的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葵花籽油(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未在“入市必登”追溯系统中进行生产台账信息录入。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的相关信息,否则将可能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约谈该公司并制发了《警示告诫书》。
警示告诫书是怎么“加锁”的?
《警示告诫书》里包括相关法规条文,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内容,及整改内容。
该文书既向该公司警示法律风险,又要求其整改反思、举一反三,健全电子台账并及时上传食品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这一创新性的行政指导举措,增强该公司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也使警示教育不再流于口头形式,更显严肃,真正将“法理情”有机融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厦门市场监管)